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彩雲
吳洪碧蓮楊義雄汪月英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戴彩雲、吳洪碧蓮、楊義雄、汪月英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月29日以99年度偵字第1419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現金新台幣450元為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