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9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湯美鳳
郭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95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2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8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以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定有明文。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係指就該證據之形式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已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而言;該條所謂「漏未審酌」,係指第二審法院判決前已發現而提出之證據,未予審酌者,如第二審法院依調查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而就被捨棄之證據,已於理由內敘明其捨棄之理由者,即非屬之;又所謂「重要證據」,必須該證據已足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審所認定之罪名方可,如不足以推翻原審所認定罪刑之證據,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次按,證據之取捨,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倘被害人、證人、或被告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一致,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何者為不足採,法院原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取捨,是故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指該證據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且未經審酌者而言,如證據業經法院本其自由心證予以取捨及判斷,僅係對此持相異評價,即不能以此為由聲請再審(參照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30號裁定)。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95號確定判決認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湯美鳳、郭志遠犯刑法第29條、第277條第1項教唆傷害罪,認原審判處被告各有期徒刑四月,尚無不合,駁回本件上訴,已審酌說明1.原判決綜核證人即告訴人 郭勵聖 之證述、指訴,證人即目擊者 車華明 之證言、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翻拍照片四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告訴人所提出錄音帶筆錄、原審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資料,說明憑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2.並援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詳敘證人 劉雅惠 等人之證言、被告二人所辯及其辯護人為被告二人所為辯護,如何不足採取等由。所為論斷無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屬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縱未同時說明與判決本旨無關之證據如何不足採,乃取捨證據之當然結果,無違法可言。3.再說明原審未為無益調查,並無違誤,被告二人上訴意旨所為指摘,俱無理由,乃駁回本件上訴。其等聲請傳喚證人即游泳教練 孫治民 ,證明郭志遠於98年08月14日有無帶小孩去游泳,至當晚09時30分始離開等詞。因本件事實已明,無另為無益調查之必要。經核均無不合。
四、聲請人再審意旨,乃係就原確定判決之採證認事職權行使,再事爭執,茲按,證據調查係屬法院之職權,而法院就調查證據之結果,本於自由心證原則,而為斟酌取捨,是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係屬法院之職權範圍。原確定判決既已就再審聲請人涉案之證據、如何認定其違法之理由,予以審酌認定,並於事實理由欄中敘明,而其證據之取捨並無違反論理或經驗法則,即難認其所為之論斷係屬違法。再審聲請狀所稱證人孫治民,有傳喚必要云云,然本院前開確定判決已說明無傳喚調查必要,依上說明,自與法條「漏未審酌」,係指第二審法院判決前已發現而提出之證據,未予審酌者之情形未合。又聲請狀所稱另有 朱慧玲蔡正自 在場,可證明聲請人等無上開犯行乙節,茲依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所載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云云,堪認本院應已斟酌,僅未另外敘明不用傳喚而已,如未斟酌,依上所述,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及「重要證據」之意義以觀,該證據顯須經調查程序,無從依聲請人主張,即遽指原審所傳喚證人車華明之證述,應不可採,且原審經勘驗監視設備,確定被告郭志遠當晚九時五十分進入社區後,始發生本件傷害事件,依告訴人指稱被害情節及被告郭志遠辯稱開門時,該三名男子跟伊進入社區等其他證據綜合以觀,認定被告二人係教唆犯,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合,聲請人就屬法院職權認定之範疇,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亦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原確定判決並無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可言,與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謂「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要件未合。綜上,聲請人所述,難認有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