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德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水松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蔡嘉昇 律師 曾光敏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春安 局長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施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