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8號聲請人奠濟宮代表人 謝文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玉萍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早年將系爭土地出租與 王孫田 ,嗣由王孫田於系爭土地起造「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由王孫田給付租金,並與王玉萍同住該屋。聲請人近年僅知悉王孫田早於王玉萍過世,並於105年起由王玉萍與聲請人商議租金,而改以不定期無償使用借貸予王玉萍使用系爭土地,現王玉萍於107年過世,是否有繼承人不明,為釐清系爭土地與上開房屋之法律關係及使用權源,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玉萍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為證,惟未提出王玉萍之相關戶籍資料。又本院依職權向基隆市稅務局查詢聲請人所稱「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亦查無相關資料,無法確認是否確有王玉萍此人及其是否已亡故,有基隆市稅務局110年2月1日基稅房貳字第1100001581號函在卷可稽。相對人王玉萍既無戶籍資料可確認是否曾有其人存在,且其死亡事實及時間均屬不明,依現行民法制度,尚需向法院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始可確定其死亡之法律事實及時間,從而確定其繼承人之有無與人數。此外,選定遺產管理人後,必然涉及被繼承人遺產處分之相關事宜,若逕以無從確定其身分之人為被繼承人,並為其指定遺產管理人,將使第三人原受法律保障之財產權,可能因遺產之處分而陷於不可預測之風險。綜上所述,本件王玉萍是否確有其人及死亡與否均屬不明,故本件繼承是否開始,亦無從得知,本院無從據以選定其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王玉萍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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