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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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奕宇具保人劉冠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冠瑩因受刑人賴奕宇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賴奕宇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劉冠瑩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8年
1月25日停止羈押並釋放受刑人,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7日中檢增新109執字第00000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