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 年度 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杰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杰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杰宜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查(聲字卷第13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5、7所示部分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前述,且經本院詢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7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3年9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08月21日109年08月24日109年0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5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5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判決日期110年07月29日110年07月29日110年0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9月14日110年09月14日110年09月14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49號。2.執行中。3.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08月26日109年08月20日109年0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5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5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日期110年07月29日110年07月29日110年0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9月14日110年09月14日110年09月14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49號。2.執行中。3.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50號。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08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8月20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判決日期111年0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3月02日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