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3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瑞英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