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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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岳生
李麗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欽德 (即 彭瑞山 之繼承人)、 邱蓮花 (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玲 (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文 (即彭瑞山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陳報狀中明細表序號7之利息金額新臺幣6,589,056元之本金金額、利息計算之起迄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又約定利率不得逾民法第205條之法定利率年息20%,請重新計算該利息金額,並不得加入請求金額總額重複計息。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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