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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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 吳靜愉 被告 賴正友 訴訟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雖為刑事庭移送前來之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惟查刑事案件係對被告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第3項)。」,據上,本件民事事件即應繳納訴訟費用,先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