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12月22日│93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06號│字第8760、9688、│││││101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765號│824號│││├────┼────────┼────────┼────────┤││判決│94.05.06│94.05.2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9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765號│4786號│││├────┼────────┼────────┼────────┤││判決│94.05.26│94.09.02││││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15款│││條例│、第8條第1、3項│││││、第11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臺中地檢94年度執││││更字第2417號│更字第24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