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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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4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
25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43號聲請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5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
25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