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受領給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陶怡安
巷3號6樓之1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受領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系爭2筆設定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準(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80,000元(即336萬元+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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