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榮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榮吉所犯如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主文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所示被告所犯公共危險2罪,各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該裁定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茲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
二、查本件受刑人曾榮吉所犯上開2罪,各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本院10
0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經核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規定自得易科罰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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