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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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蔡琦瑛 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548萬2,99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8萬3,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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