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醫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再字第2號
110年度醫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洪翠鄉
黃浩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莊家俊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