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嗣經原審裁定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並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被告出境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妻未經被告同意私自將所生之子帶回大陸娘家不肯返台,令被告十分擔心幼子安全,本件原審判決被告收受贓物罪在案,被告具保獲釋後,歷次開庭均到庭,為此聲請解除被告之限制出境,使被告能前往大陸將幼子帶回台灣照顧云云。
三、茲查被告涉嫌擄人勒贖案,業經原審判決被告收受贓物罪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且涉嫌擄人勒贖並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在案,所請解除限制出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