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奚俊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等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1月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告訴人 廖淑媛 嗣於110年1月11日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之告訴,本院認本案起訴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此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