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上訴人 潘喬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小儀潘之龍秦雪倫秦敖倫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萬元,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為61,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92,976元(計算式:61,984元X1.5=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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