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88號原告 楊元繁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告 張榮華
鄭嘉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周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7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並通知 張家維 到庭為證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江春瑩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