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告 楊智翔 被告 陳政廷 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銘
蘇美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零八年度易字第七二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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