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97年度易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6日前予以補正(且應附繕本1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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