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88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6,884㎡×39/10000)+建物課稅現值864,000元=1,588,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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