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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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敬峰
陳木清陳政峰陳江月桂共同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惠娟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