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文雄
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文賓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61,837元【計算式:1,611,837+(170,000×15)=4,161,8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