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3號附民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附民被告 林士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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