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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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謝治超
陳某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謝某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謝治超之債權人,被告謝治超、「陳某某」、「謝某某」因繼承而公同共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爰代位訴請被告謝治超、「陳某某」、「謝某某」將上開土地按其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云云。其中被告「陳某某」、「謝某某」並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可稽,顯然原告之訴存在當事人無從認定之瑕疵,詎本院已命10日內就此補正(民國104年6月5日合法送達),迄今原告卻仍無回應,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全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慧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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