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李明勳
複代理人   余政昌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慶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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