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勞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勞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苗勞簡字第9號原告 譚凱立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複代理人 羅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8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0年度苗勞簡專調字第12號,下稱勞調卷第11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7年11月12日起任職被告,在被告新竹站「頭份分站」擔任客運汽車駕駛員工作,依兩造約定原告每月正常工作時間薪資為45,000元(不含加班費),原告曾於108年6月21日短暫自被告離職,復於108年7月16日復職,直到109年12月10日離職。詎料,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之薪資扣除加班費均未達45,000元,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273,856元之工資差額(107年11月、108年6月及7月因非完整月份,故未列入計算),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73,8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原告任職時所簽立之「員工任職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其內容並無「約定薪資為45,000元(不含加班費)」之記載,足認兩造間並未約定原告每月薪資為45,000元(不含加班費),原告主張有此約定,應負舉證責任。至原告所提出被告在徵才網站所刊登之職業大客車司機職缺所載之工作待遇「月薪40,000-50,000元」,係被告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登載該職缺之薪資金額,然其本意係指員工在正常出勤下,無請假扣款或其他違反工作規則遭扣款之情形下,每月約可領到4萬元至5萬元之薪資;退步言之,該徵才訊息所登載「月薪40,000-50,000元」,應包含4萬元在內,且未敘明不包含加班費,而原告任職被告期間之月薪,未超過4萬元者僅107年12月、109年9月至同年11月等4個月,差額合計僅18,366元,而其他月份薪資超過4萬元之差額遠較18,366元多出數倍,足見原告本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自107年11月12日起任職被告,在被告新竹站「頭份分站」擔任客運汽車駕駛員工作,被告係屬國道運輸業,原告曾於108年6月21日短暫自被告離職,復於108年7月16日復職,直到109年12月10日離職,被告曾在徵才網站所刊登之職業大客車司機職缺所載之工作待遇「月薪40,000-50,000元」等節,業據原告提出勞公投保資料、被告登記公示資料、薪資明細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考(見本院110年度苗勞簡專調字第12號卷第19-29頁),且為被告所未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工資差額乙節,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之爭點為: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差額是否有理由?析述如下:
(一)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基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延長工時工資。故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勞委會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而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反之,若勞雇約定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勞工始得請求其差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197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
1.被告公司係屬國道運輸業,依其所營事業特性,不論日、夜間或例假日均需排班出車,且所營路線長短不一、交通狀況有所差異,故其所屬駕駛員工作內容及時間即具特殊性,被告公司自得依其事業特性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約定關於延長工時及假日工作給與之勞動條件,被告公司因此訂有系爭獎金計算說明在卷(見證物袋),原告自任職於被告期間被告均係按系爭獎金計算說明發給薪資,有原告之薪資明細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是系爭獎金計算說明應屬被告公司所訂之薪資標準,而屬勞動契約之一部甚明。再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擔任駕駛員期間,依系爭獎金計算說明,並參酌原告薪資明細,可知原告所領工資項目包括本薪及獎金,每月本薪固定為19,000元,獎金部分於依系爭獎金計算說明可分為公休出勤獎金、超時加給、工時獎金、趟次獎金、考核獎金、配合調度獎金及津貼等項,其中關於超時加給,屬超過駕駛工時及預備工時之延長工時所為加給,是此部分金額應屬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之加給,不應計入平日工資額;而公休出勤獎金係依據各駕駛員國定假日、休息日出勤日數而算出,同屬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之加給,亦不應計入平日工資額。從而,被告公司以每月本薪加計工時獎金、考核獎金、趟次獎金,經扣除請假扣薪,作為平日工資額之計算基準,並未違反上開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此時則應回歸原則,依原告在本件之工作性質,任由兩造雙方予以議定,雙方應依所議定之工資即每月固定本薪19,000元給付收受,原告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而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
2.原告雖主張被告曾在徵才網站所刊登之職業大客車司機職缺所載之工作待遇「月薪40,000-50,000元」等節,作為其與被告約定工資為45,000元之佐證,然此數字並未記載是否包含加班費或其他獎金,更何況徵才網站之記載,亦未必能等同兩造間薪資之約定,自難以此為論據。原告另主張其與被告之任職同意書中,可能有記載相關薪資約定云云,然觀前開任職同意書,其上並無相關記載等節(見本院卷證物袋),此部分仍屬原告之主觀臆測,並無客觀證據支持,尚難採認。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主張兩造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薪資為45,000元(不含加班費)云云,並不可採,其主張請求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之薪資扣除加班費均未達45,000元,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273,856元之工資差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表:
任職月份(民國)應發總金額(新臺幣,元)(A)加班費(新臺幣,元)(B)正常工時工資(新臺幣,元)(C)=(A)-(B)工資差額(新臺幣,元)(D)=45,000-(C)107年12月34,9196,81828,10116,899108年1月46,23412,69633,53811,462108年2月49,33916,59032,74912,251108年3月50,73716,27134,46610,534108年4月49,78615,52734,25910,741108年5月52,11318,49933,61411,386108年8月47,72514,03533,69011,310108年9月47,27014,91232,35812,642108年10月52,18518,49533,69011,310108年11月44,86414,49830,36614,634108年12月53,71820,17933,53911,461109年1月49,84115,04234,79910,201109年2月44,31212,48031,83213,168109年3月45,66013,29732,36312,637109年4月45,55313,42432,12912,871109年5月44,01511,20532,81012,190109年6月44,43612,72931,70713,293109年7月43,54810,26833,28011,720109年8月42,9369,47633,46011,540109年9月35,0164,91230,10414,896109年10月36,4535,09331,36013,640109年1月35,2463,31631,93013,070合計27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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