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董恩卉 被告 廖苑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簡易程序,第一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其第一審簡易判決,即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因此在簡易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該在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繫屬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經查,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08年3月25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佐,而被告對原告所犯詐欺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08年3月11日以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55號判決,有前開判決1份附卷可憑。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