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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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62號

原告 謝清水

訴訟代理人 張碧霞

被告 劉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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