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7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嚴偲予

被告 柯昀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0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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