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銘元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9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詹銘元於民國111年7月、8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酷」或「C」之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指揮調度旗下成員收取帳戶、提領贓款等事宜,並招募 陳桓華 擔任拿取包裹及提領贓款之車手。其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 張皓祥 詐得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後,陳桓華再依被告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拿取帳戶資料,並交予被告測試帳戶是否可以使用及更改密碼。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陳桓華再持被告交付之上開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款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交予被告,再由被告將該詐欺所得款項轉交予集團上手或換購虛擬貨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審判之事實範圍,應以起訴之事實為範圍,惟因國家對同一案件僅有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含一部及他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為數個訴訟客體;是以此類同一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且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有管轄權者,對其全部亦均有管轄權(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42號刑事判決要旨)。
三、經查:㈠被告被訴共同詐欺 何秉凡 、 韋淵鐘 之事實,業據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193號、第26829號、第27816號、第32435號提起公訴,於113年2月29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
㈡檢察官就前揭被害人相同犯罪事實之一部(即何秉凡被詐欺
新臺幣【下同】49,023元、韋淵鐘被詐欺99,987元部分),再以112年度偵字第19269號追加起訴(下稱本案,其中何秉凡被詐欺金額雖記載為49,038元,應係贅加匯款手續費15元所致,此觀前案及本案起訴書記載本筆匯款之匯款時間均為112年4月24日22時20分即明),於113年7月17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高雄地檢署113年7月17日雄檢信珍112偵19260字第1139060125號函上蓋用之收文戳附卷可查。又檢察官就本案雖另起訴被告參與犯罪組織,惟檢察官認此部分犯嫌與前揭詐欺、洗錢行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依前揭說明,前案與本案應為同一案件。從而,檢察官係就同一案件重複向本院起訴,爰不經嚴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黃立綸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表一:
帳戶所有人詐騙時間及方式交付之金融帳戶交付時間及地點張皓祥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前某日,在FACEBOOK社群軟體上張貼借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張皓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帳戶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4日15時52分許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350號地下一樓3號置物櫃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1何秉凡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21時10分許,假冒新光影城客服,向告訴人何秉凡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扣款,如需解除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告訴人何秉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24日22時20分許新臺幣(下同)49,03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83號帳戶112年4月24日22時24分許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三路8之25號(統一超商銀川門市)20,005元112年4月24日22時25分許20,005元112年4月24日22時26分許9,005元2韋淵鐘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21時38分許,假冒in89電影院客服,向告訴人韋淵鐘佯稱:誤植2000元至其會員卡等語,致告訴人韋淵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24日22時25分許新臺幣99,987元112年4月24日22時3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民強郵局60,000元112年4月24日22時34分許5,000元112年4月24日22時36分許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