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薏涵
林俊宏巫炳漢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6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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