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一九號
原告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無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至第十九條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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