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朝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涂宥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逾催管理平台所示之借款利率為5%,則本件請求計息之利率為何為7.54%?如係因前置協商毀諾而回復原始契約請求,請提出本件債務前置協商之約定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