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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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鄧名洋鄧裕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7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3年8月27日至97年8月27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各款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均至101年6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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