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徐德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債務人欠款之本金雖於民國95年10月5日轉催收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43元,惟自95年12月28日後尚有實繳金額數筆計14,923元,而利息則為7,060元,依形式觀之,債務人繳納之款項似足抵充各期應繳之利息及部分本金,則為何本件請求之計息本金仍為177,743元(非明細最後記載日期97年6月25日之本金金額171,596元或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所載金額170,446元),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債權計算書所載之上繳(逾期未繳息)日期為何係貸放日95年8月30日起算(債務人當時尚正常繳納本息)?請釋明之,並提出利息起算日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