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蕭詩儒 法定代理人 蕭智煒 法定代理人 楊曉惠 上原告與被告 高文儀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8,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