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錦鴻地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稫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優邑有│合作金庫商│105年3月25日│57,569元│DJ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北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