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宏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本院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17、18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於103年10月8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附表編號3至1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附表編號17、18所示2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等情,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應受之拘束,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附表:受刑人徐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3│├──────┼───────────┼───────────┼───────────┤│罪名│轉讓禁藥│過失傷害│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12.30│102.08.24│102.11.29│├──────┼───────────┼───────────┼───────────┤│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10582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0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79號│103年度上訴字973號││├──┼───────────┼───────────┼───────────┤│事實審│判決│103.05.14│103.07.30│103.08.04│├───┼──┼───────────┼───────────┼───────────┤││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0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7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6.03│103.08.25│103.09.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得易服社會勞動)│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1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附表:受刑人徐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11.29│102.11.29│102.12.01│├──────┼───────────┼───────────┼───────────┤│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973號││├──┼───────────┼───────────┼───────────┤│事實審│判決│103.08.04│103.08.04│103.08.0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9.01│103.09.01│103.09.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聲請書附表記載得易科罰│││││金,應予更正。│││└──────┴───────────┴───────────┴───────────┘附表:受刑人徐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12.01│102.12.01│102.12.02│├──────┼───────────┼───────────┼───────────┤│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973號││├──┼───────────┼───────────┼───────────┤│事實審│判決│103.08.04│103.08.04│103.08.0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9.01│103.09.01│103.09.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受刑人徐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12.03│102.12.18│102.12.02│├──────┼───────────┼───────────┼───────────┤│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973號││├──┼───────────┼───────────┼───────────┤│事實審│判決│103.08.04│103.08.04│103.08.0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9.01│103.09.01│103.09.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受刑人徐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㈤┌──────┬───────────┬───────────┬───────────┐│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2.12.04│102.12.18│103.01.12│├──────┼───────────┼───────────┼───────────┤│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973號││├──┼───────────┼───────────┼───────────┤│事實審│判決│103.08.04│103.08.04│103.08.0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9.01│103.09.01│103.09.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受刑人徐宏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㈥┌──────┬───────────┬───────────┬───────────┐│編號│16│17│18│├──────┼───────────┼───────────┼───────────┤│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12.18│103.01.14前2、3日內某│103.01.12││││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20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0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0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103年度訴字666號││├──┼───────────┼───────────┼───────────┤│事實審│判決│103.08.04│103.09.04│103.09.0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上訴字第973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9.01│103.09.11│103.09.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7、18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