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楊漢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貸款,聲請對被告楊漢銘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楊漢銘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日
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
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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