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幸美 代理人 曾小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高雄醫學大學│63,900元│BW0000000│107年9月5日│││公司陳幸美│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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