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宗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宗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
3月及本院於107年7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
6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宗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9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7年8月27日以107年度聲字第8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106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3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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