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債權人 許秀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達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否則請以上開票據之原因關係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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