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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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御展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佩琦 原告 李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嘉梯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御展投資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600元。
二、原告李碧蓮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