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宋昊勳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 許益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84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欣儀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