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呂相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3萬60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352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23萬1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