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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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賴俊宏 被告 葉立涵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