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04號聲請人 高銘 和非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