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陳俊宏
被 告 羅庭光
訴訟代理人 黃韻宇 律師
彭國書 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陳俊宏
被 告 羅庭光
訴訟代理人 黃韻宇 律師
彭國書 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