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陳俊宏
被   告  羅庭光
訴訟代理人  黃韻宇 律師
       彭國書 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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